
公告日期: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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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无锡舜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伦文德法字(2022)第【0520A】号
致:无锡舜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舜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远程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文件原件及/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相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涉及的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引用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之一,随其他需披露的信息一起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1)。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包勤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截至到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邀请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远程视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 审议《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2022 年财务预算报告》;
6、 审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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