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89 号
关于对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华科技、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众利路 84 号 4 栋 608 室。
赖世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宁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职晓东,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百华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百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赖世军、宁娟持有公司股份 1,143,867 股、652,823 股被司法冻结,合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5.94%,冻结期限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止,涉及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如果全部冻
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百华科技于所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未及时披露,后于 2023年 7 月 12 日补充披露。
百华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赖世军、宁娟未能及时告知司法冻结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作为董事长,赖世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职晓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百华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赖世军、宁娟、职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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