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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07 16:02:1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89 号

关于对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华科技、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众利路 84 号 4 栋 608 室。
赖世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宁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职晓东,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百华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百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赖世军、宁娟持有公司股份 1,143,867 股、652,823 股被司法冻结,合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5.94%,冻结期限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止,涉及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如果全部冻
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百华科技于所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未及时披露,后于 2023年 7 月 12 日补充披露。

百华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赖世军、宁娟未能及时告知司法冻结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作为董事长,赖世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职晓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百华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赖世军、宁娟、职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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