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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6:08:42 股吧网页版
帕克国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222-2 号
致: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克国际”或“公司”)委托,指派范朝霞律师、郑云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现场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或“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其他、备查文件目录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 时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胡海林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合计代表公司股份数 160,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9.8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的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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