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4
公告编号:2023-082
证券代码:835342 证券简称:鑫众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文阁、吕蓓、侯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8 月 11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8 月 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公司
陈文阁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
吕蓓 董监高 时任总经理
侯阳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3-082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鑫众科技向关联方吕蓓及其控制的辽宁新兴佳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借款累计 78,438,010 元,超出预计金额 38,438,010 元,超过部分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10.34%。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司治理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 号)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 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就关联交易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进行审议、披露。
董事长陈文阁、总经理吕蓓、时任董事会秘书侯阳按《信披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文阁、吕蓓、侯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23-082
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
并披露(详见公告: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3-011);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
事项(详见公告: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3-023)。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上述事宜深刻反省并吸取教训,将加强公司和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文阁、吕蓓、侯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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