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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8 15:32:16 股吧网页版
鑫众科技: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8


公告编号:2023-097

证券代码:835342 证券简称:鑫众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开庭时间定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新兴佳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殿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97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4 月 28 日,原告就购买风机塔筒设备相关事宜与被告签订了“新能
源-阜新风电 AB20003”号《辽宁阜新草蒙县 40MW+50MW 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塔简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暂定总价 7404.03 万元,塔筒总数量暂定 36套买方分批次确定合同设备数量及规格。合同签订后,首批次 24 套设备已供货
完毕。2020 年 6 月 29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设备合同执行数量联系函》,确认
了第二批风机塔筒设备的数量为 6 套(塔高 100m),单价 193.83 万元/套,总价
1162.98 万元,到货时间为预付款支付后 70 天。2020 年 8 月 24 日,原告书面
通知被告在 6 月向其下发的第二批风机塔筒设备合同执行数量联系函予以撤销,请被告不要再行排产。双方就该批次 6 套塔简是否继续供货等进行了多次商谈,未达成一致。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风机塔筒预付款及投料款 412253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与反诉原告签订的《辽宁阜新阜蒙县40MW+50MW 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塔筒设备买卖合同》,向反诉原告支付剩
余货款 4651920 元、质保金 2855350 元,共计 7507270 元;

2、判令反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质保金的利息以 285535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按照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上浮 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货款的利息;货款的利息以 2677606 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按照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3-097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件开庭时间定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因此案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案尚未开庭,暂无法进一步判断此案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方面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主张和维护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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