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8
证券代码:835342 证券简称:鑫众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 0115 民初 9133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5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1500 万吨/年煤炭分质清洁高效转化示范项目热解启动工程采购合同-换热器包5》 (下称“合同一”),被告向原告购买换热器 50 台,合同一总价款 10633300
元。 原告已按照合同一约定发货,2021 年 4 月 6 日所有货物全部到货,被告
已验收 且已支付合同一货款 8506640 元。按照合同一约定,被告应在 2021 年
5 月 7 日 前,将合同一总额 10%的性能验收款 1063330 元支付给原告;在
2022 年 5 月 7 日前,将合同一总额 10%的质保金 1063330 元支付给原告。
但被告至今尚未给付合同一验收款与质保金总计 2126660 元。
2020 年 6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1500 万吨/年煤炭分质清洁高效转化示范项目热解启动工程采购合同-容器包
4》(下 称“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购买容器 56 台,合同总价款 5551160 元。
原告已按 照合同二约定发货,2021 年 6 月 21 日所有货物全部到货,被告已
验收且已支付 合同二货款 4996044 元。按照合同二约定,被告应在 2022 年 7
月 22 日前,将货 款总额 10%的质保金 555116 元,全部支付给原告;但被告
至今尚未给付拖欠的质保金。
2020 年 10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1500 万吨/年煤炭分质清洁高效转化示范项目热解启动工程采购合同-容器包
5》(下 称“合同三”),被告向原告购买容器 63 台,合同三总价款 5885880 元。
2020 年 11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采购合同》,将双方签订的合同三
作如下变 更:“原合同三总价款由 5885880 元变更为 6031510 元。付款方式:
原合同价款 5,885,880.00 元按照原合同约定比例进行支付,增加价款
145,630.00 在安装完成后按 90%比例(即:131067 元)支付,剩余 10%比例
(即:14563 元)留作质保金。” 原告已按照合同三约定发货,2022 年 1 月 12 日
所有货物全部到货,被告已验收 且已支付合同三货款 5428359 元。按照合同三
约定,被告应在 2023 年 2 月 13 日前,将货款总额 10%的质保金 603151 元,
全部支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尚未给付拖欠的质保金。
2021 年 4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1500 万吨/年煤炭分质清洁高效转化示范项目热解启动工程采购合同-换热器包
八》 (下称“合同四”),被告向原告购买换热器 1 台,合同总价款 35980 元。
原告已 按照合同四约定发货,2021 年 12 月 7 日所有货物全部到货,被告已
验收且已支 付合同四货款 32382 元。按照合同四约定,被告应在 2023 年 1 月
8 日前,将货 款总额 10%的质保金 3598 元,全部支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尚
未给付拖欠的质保金。
综上所述,被告尚未给付原告的合同金额总计 3288525 元;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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