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公告编号:2024-048
证券代码:835342 证券简称:鑫众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1 月 26 日收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宝鸡泰力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48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甲方)与被告 (乙方)签订三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锦州
阳光品牌的光伏电池组件,合同总金额为 38,462,181.65 元。后续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存在一定的分歧,未达成一致。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9,573,343.71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
律师费 80,000 元。上述第 1、2 项金额总计 19,653,343.71 元。3.本案全部诉讼
费、保全费(如有)、公告费(如有) 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辽 1202 民初 57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鸡泰力松新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 15,232,173.46 元;
二、驳回原告宝鸡泰力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执行情况
2024 年 11 月 21 日将 15,232,173.46 元转付给宝鸡泰力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6 日收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因此案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资金流动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4-048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与原告沟通,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支付该笔诉讼款项。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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