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1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量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 0 二二年五月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量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量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量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量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
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北京量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河北省承德市隆
化县盛祥苑 C 座商业 5B 号 316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冀剑雷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9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90%。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3、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
4、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5、审议《关于 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6、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议案;
8、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9、审议《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前述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推荐的监票人对表决投票进行清点。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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