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17
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835371 证券简称:ST 瀚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瀚联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邹炳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梅宇律师、孙央律师、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瀚联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雯律师、李颖鹏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就韩国某公司系列产品的的推广合作事宜签订
了《总经销协议》,其中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经销被告的医
疗产品。后因原告无法完成约定采购指标,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签订了《合
公告编号:2020-001
同终止协议》。双方就《合同终止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 245.483 万元,并支付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每日百分之
五计算的利息(截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暂为 13.552 万元,之后以 245.483 万元
为基数进行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原合作客户保证金 39 万元,未供应货物货款 57.0575万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本案管辖法院尚未确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因瀚联医疗与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合同终止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瀚联医疗认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在双方纠纷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上海瀚联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宁波鄞州区法院应诉通知前,已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了针对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
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该案已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被上海
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公告编号:2020-001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传票》;
2.《起诉状》;
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5.《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
6.《上海瀚联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上海瀚联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