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0-28
公告编号:2020-051
证券代码:835371 证券简称:ST 瀚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瀚联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邹炳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梅宇律师、孙央律师、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瀚联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益亭律师、李颖鹏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就韩国某公司系列产品的的推广合作事宜签
订了《总经销协议》,其中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经销被告
的医疗产品。后因原告无法完成约定采购指标,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签订
了《合同终止协议》。双方就《合同终止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告编号:2020-05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 245.483 万元,并支付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每
日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截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暂为 13.552 万元,之后
以 245.483 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原合作客户保证金 39 万元,未供应货物货款
57.0575 万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19 年 11 月 6 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2020 年 6 月 30 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 0212
民初 16021 号民事判决,裁定被告上海瀚联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美 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54,830.00 元;驳回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一审判决,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2020 年 7 月 20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5、2020 年 10 月 21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
浙 02 民终 3204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0 月 21 日作
出的(2020)浙 02 民终 3204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665 元,由上诉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会按照判决结果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051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寻找解决办法, 尽快消除此次诉讼产生的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12 民初 16021 号》
2.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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