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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2 17:32:27 股吧网页版
联帮医疗: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联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2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联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邦盛股字第 90 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A座12层

电话(Tel):(010)82870288 传真(Fax):(010)82870299

二○二三年七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联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邦盛股字第 90 号
致:谢邦庆、贺烈斌、黄代全、钱汉林

本所接受谢邦庆、贺烈斌、黄代全、钱汉林的委托,就其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取得联帮医疗控制权的相关事宜,担任收购人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联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部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成都联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有关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词语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相同简称的含义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关于是否触发要约收购。请收购人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和挂牌公司律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查本次收购是否触发要约收购,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查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二条 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第二十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 6 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经核查收购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联帮医疗收购人并未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且联帮医疗《公司章程》及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联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彭友谊 张 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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