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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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1 号
关于给予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家天能) ,
注册地: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大街 6 号。
雷志辉, 万家天能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万家天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 万家天能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我司于 5 月 29 日出具问询函, 就万家天能未按期披露 2023- 2 -
年年度报告、 董事长雷志辉未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和核查工
作、 公司公开披露的地址不再续租等事项进行公开问询并要求
公司于 5 个交易日内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万家天能、 雷志辉无
合理理由未按期提交说明材料。 我司于 6 月 14 日对万家天能、
雷志辉采取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要求其在 10 个交易日内
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按期整改完毕。 截至目前, 万家天能仍未
改正或回复。
万家天能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六十三的规定。
万家天能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雷志辉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
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六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万家天能、 雷志辉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3 -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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