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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9 23:21:39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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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1 号
关于给予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家天能) ,
注册地: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大街 6 号。
雷志辉, 万家天能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万家天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 万家天能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我司于 5 月 29 日出具问询函, 就万家天能未按期披露 2023- 2 -
年年度报告、 董事长雷志辉未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和核查工
作、 公司公开披露的地址不再续租等事项进行公开问询并要求
公司于 5 个交易日内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万家天能、 雷志辉无
合理理由未按期提交说明材料。 我司于 6 月 14 日对万家天能、
雷志辉采取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要求其在 10 个交易日内
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按期整改完毕。 截至目前, 万家天能仍未
改正或回复。
万家天能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六十三的规定。
万家天能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雷志辉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
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六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万家天能、 雷志辉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3 -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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