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03
证券代码:835410 证券简称:唐年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唐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23)辽 01民终10208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唐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沈阳瑞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3、 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年9月15日,唐年股份与被告一沈阳瑞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买 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开业运营物品等货物,货物金额最终 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清单内容和准确金额为准执行,在《买卖合同》附件一
中,被告三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对《买卖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义务提供 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一沈阳瑞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支付合同预付款
3,361,725 元,唐年股份陆续发货,并于2020年12月23日完成供货任务并验 收完成,供货金额为人民币11,033,406.55元。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一沈阳瑞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唐年股份出具
《开票通知》,告知原告除已支付的合同预付款外,剩余货款由被告二沈阳 半岛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支付义务,并向被告二沈阳半岛蓝湾酒 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按照被告一沈阳瑞柏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及被告二沈阳半岛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 发票,被告二沈阳半岛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签收,并于 2022年1月1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
现被告一沈阳瑞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沈阳半岛蓝湾酒店管理有 限公司仅支付4,361,725 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截至起诉之日,三被告尚有 6,671,681.55 元货款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671,681.55 元及违
约金人民币646,467.02 元;(以1,154,978.275 元为基数,按照主合同约定 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21年3月29日暂计至2022年4月 22日,违约金为186,782.0485元,以最终实际支付之日为准;以
2,758,351.6375元为基数,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 倍计算,从2021年6 月29日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违约金为332,181.1084
元,以最终实际支付之日为准;以2,758,351.6375 元为基数,按照主合同约 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21 年12 月29 日暂计至2022 年4 月22 日,违约金为127,503.8598 元,以最终实际支付之日为准);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以 及差旅费;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于2023年4月21日判决后,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半岛蓝湾酒店管 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1号(102))于2023年5月 11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唐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闵行区春东路508号3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洪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瑞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和平区天津北街7号(402) 法定代表人:胡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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