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7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中公告了《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登记地点等有关事项。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吴剑锋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就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35,534,8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6507%。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并进行现场计票、监票工作。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 :《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534,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2 :《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534,80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