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5439 证券简称:中机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应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制度;
(十三)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3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3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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