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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7-16 15:35:51 股吧网页版
中机科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7-16


公告编号:2020-022

证券代码:835439 证券简称:中机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景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家栋、郭祥、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洛阳骏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素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全营、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0 月 20 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
30 台套合成压机,单价为 657700 元/台;2017 年 10 月 18 日,被告作为买受人,
再次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 20 台套合成压机,单价为 680700 元/
台。2018 年 10 月 10 日,经被告核对确认,从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原

公告编号:2020-022

告共向被告交付合成压机 40 台套及部分非整机散件,合计货款为 30,677,791.93
元。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底,被告余欠 18,106,425.67 元货款至今未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 18,106,425.67 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 18,106,425.6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25%
的标准,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至,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
违约金为 1,290,082.83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被告与原告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原告的款项是合作投资款项不是被告欠原告的货款。二、原告起诉被告拖欠货款 18,106,425.67 元及违约金1,290,082.83 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于 2020 年 5 月 6 日上午和 2020 年 5 月 9 日上午两次在河南省孟津县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收到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69090 元由原告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0-022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对公司经营业绩无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无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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