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0-15
公告编号:2020-030
证券代码:835439 证券简称:中机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景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家栋、郭祥、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洛阳骏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素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全营、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0 月 20 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
30 台套合成压机,单价为 657700 元/台;2017 年 10 月 18 日,被告作为买受人,
再次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 20 台套合成压机,单价为 680700 元/
公告编号:2020-030
台。2018 年 10 月 10 日,经被告核对确认,从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原
告共向被告交付合成压机 40 台套及部分非整机散件,合计货款为 30,677,791.93
元。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底,被告余欠 18,106,425.67 元货款至今未付。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 18,106,425.67 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 18,106,425.67 元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7.125%的标准,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至,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违约金为 1,290,082.83 元)。
2020 年 7 月 8 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豫 0322 民
初 697 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驳回原告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 0322 民初 697 号《民事判决
书》, 将 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逾期货款17006425.67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 17006425.67 元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7.125%的标准,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至)。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下午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18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0-030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中机公司与骏帅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据此原审法院已经进行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现中机公司上诉要求以买卖合同关系诉求骏帅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中机公司、骏帅公司若认为在合作期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中机洛阳精密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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