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8-19 16:39:42 股吧网页版
元一传媒:涉及诉讼判决公告(一审判决)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19


证券代码:835452 证券简称:元一传媒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一审判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珍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嘉悦、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解直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解直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一的原名是“巨和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联合投资框架协议》,
约定: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电视剧《夜幕人》(暂名;下称“电视剧”),电视剧预计投资 10,000 万元。其中,原告投资 2,000 万元,占全部
投资的 20%,被告一投资 8,000 万元,占全部投资的 80%。原告 2016
年 8 月 22 日及 2016 年 11 月 11 日,原告向被告一分五次支付投资款
项 500 万元。2018 年 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联合投资框架
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原告投资数额
为 500 万元;变更原告投资方式为固定收益投资,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500 万元作为本金,以 15%/年作为利率,被告一向原告清偿本金及利息。

此后,由于原告发现电视剧拍摄中止,被告一经营情况恶化,因此主张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前述本金及利息。然而被告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甚至拒绝与原告联系、沟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向原告清偿本金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2、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 2,270,547.94 元(以 500 万元作为基
数,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共计 1,105 日);

诉讼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共计 7,270,547.94 元。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五) 案件进展情况:

上诉人(原告)因与被上诉人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解直明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受理立案,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收到一审(2022)京
0108 民初 22459 号民事判决书。
三、 判决情况

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2022)京 0108 民初 22459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解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

二、被告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解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为 62.5 万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全部
本金清偿之日止,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解直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