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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8 18:33:10 股吧网页版
火焰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8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邮编:830000

15th Floor of Shengda Plaza, 499 Yuntaishan Street, Urumqi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Xinjiang 830000 ,China

电话/Tel: +86 991 3070688 传真/Fax: +86 991 3070288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王亚莉律师、孙培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4,78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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