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2-3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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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部分 正文......6
一、关于省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6
二、关于无实际控制人......6
三、关于资金来源......8
四、关于报告期内的客户......9
五、关于公司的行业......10
六、关于公司的业务监管......1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律字[2015]第425号-1
致: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5年10月23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5年11月16日,股转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出具了《关于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一》”),本所律师遵照股转公司的要求就《反馈意见一》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3、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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