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0-26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
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丰小贷”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业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信证券”或“本公司”)对联丰小贷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及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对联丰小贷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根据《业务规则》,本公司组建了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在内的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成员不存在持有联丰小贷股份、在联丰小贷任职等不独立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推荐挂牌中获取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之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之情形。
项目小组于2015年7月进入联丰小贷工作。项目小组依据《推荐业务规定》和《尽调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联丰小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联丰小贷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以《尽调工作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所涉及的内容作为调查范围,按《尽调工作指引》所列示的调查程序和方法,分别对联丰小贷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
合规等事项进行了调查,完成了尽职调查报告。通过上述尽职调查工作,项目小组出具了《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及其他申请文件。
二、内核意见
2015年10月13日,项目小组向内核小组提交了尽职调查报告及其他申请文件。根据《推荐业务规定》和《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内核委员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6日对联丰小贷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2015年10月16日召开了内核会议。
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9人,其中律师1名,注册会计师1名、行业专家1名。上述内核委员不存在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本人与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推荐业务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本公司内核委员经审核讨论,对联丰小贷本次挂牌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一)本公司内核小组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尽调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联丰小贷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测试计算、访谈、咨询等工作;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经营事项发表了意见。项目小组已按照《尽调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联丰小贷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要求,制作了《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联丰小贷申请文件和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联丰小贷系由9名发起人于2012年9月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至今已满两年;联丰小贷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变化,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未发生变更;联丰小贷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联丰小贷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自设立至今未发生增资或股份转让行为。
(四)同意推荐联丰小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就本次内核会议要求项目小组补充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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