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8
公告编号:2023-055
证券代码:835476 证券简称:金科资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14 日收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案号
为(2023)豫 1002 民初 918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中今文化艺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振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公告编号:2023-055
姓名或名称: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 年 6 月 17 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在办理被告许昌中今文化艺术发展中
心有限公司执行第三人许昌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第三人名下许昌市青梅路以西、龙兴路以北、南海街以南许昌市莲花巷子商业街
项目 A 幢和其他对应的地下面积房产。2023 年 7 月 26 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又
查封了第三人位于许昌市南海街以南、青梅路以西[房权证号:豫(2018)许昌市不动产权第 0047841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原告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出异议后,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做出(2023)豫 1002 执异 390 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以在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性审查为由,认为案涉土地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原告不能排除执行,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
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系许昌市南海街以南、青梅路以西[房权证号:豫(2018)许昌市不动产权第 0047841 号] 20668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的真实权利人,被告无权申请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强制执行该不动产。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确认原告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许昌市南海街以南、青梅路以西[房权证号:豫(2018)许昌市不动产权第 0047841 号] 20668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
2、判决停止对第三人许昌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许昌市南海街以南、青梅路以西[房权证号:豫(2018)许昌市不动产权第 0047841 号] 2066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
公告编号:2023-055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将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为原告,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不会对公司资金造成不利影响,且对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有积极意义。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准备诉讼所需证据材料,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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