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公告编号:2024-043
证券代码:835476 证券简称:金科资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信阳市金科再生资源
挂牌公司子公司 挂牌公司子公司
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豫 1502 民初 1385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11 月 9 日
案号:(2023)豫 1502 执 342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5 月 7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阳市金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三军返还借款本金 13417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3417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公告编号:2024-043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 2023 年 2 月 6 日起
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8872.5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872.56 元,由
原告王三军承担 6872.56 元、被告信阳市金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7000 元。(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控股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还款 250,000 元,剩余欠款尚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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