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35476 证券简称:金科资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7 日,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工作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
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审议批准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具体标准由本规则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
权,但可以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决议事项。
股东会如果授权董事会行使法定职权之外的股东会职权,应当以单独的议案提交审议,并以普通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议案中对于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九条 以下事项属于重大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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