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35476 证券简称:金科资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7 日,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
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八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等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
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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