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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8 18:17:48 股吧网页版
易司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5490 证券简称:易司拓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南京易司拓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19 年 4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易司拓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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