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8
证券代码:835509 证券简称:林恒制药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海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海南南林恒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 林恒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立,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7088584408。
为 914600007088584408。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 事会会议决议。
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 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
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无 第二十四条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
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股东大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会审议通过: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过: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何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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