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16
公告编号:2022-017
证券代码:835509 证券简称:林恒制药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8 年 1 月公司完成第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24,999,825.95 元,募集资
金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和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5,222,223 股(含5,222,223 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4.7872 元,预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999,825.95 元(含 24,999,825.95 元)。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本次募集资金 24,999,825.95 元全部出资到位。2017
年 12 月 8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大华验字[2017]000888 号的《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了验证。
2018 年 1 月 8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
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票发行问题解答(三)》
公告编号:2022-017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经 2017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平台披露,并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的股票发行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7年10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确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7年11月29日,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连同国泰君安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0年7月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的协议无异议的函》,公司主办券商更为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变更,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大同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已有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严格按照《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取得股转系统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形。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银行账户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
2201020919200165967 募集资金专户 0.00
口金贸支行
合计 0.00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及理财产品账户的余额
为 0.00 元。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
续,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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