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9
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年四月
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公告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鹰潭市余江县国际眼镜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2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就客户、创业创新、诚信正直、多元共赢。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属材料、金属框丝及异型板(材)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的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行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于公司成立时各自认购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 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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