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5532 证券简称:思尔特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诉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
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作出的(2022)鲁 0830 民初 3955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 年 11 月 3 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24 年 4 月 28 日上诉人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作出
的(2023)鲁 08 民终 6027 号)裁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金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海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作出的(2022)鲁 0830 民初 3955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
称“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直接改判销售合同已于2021年5月30日解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涉案设备,
并向上诉人支付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3 日的违约金 769.1 万元;
2.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直接改判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用 52.55 万元;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一审法院无视销售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绿色原则”的原则性规定判令销售合同继续履行,不利于本案息诉结案,不利于双方正常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将造
成更大规模的司法资源浪费。请求贵院直接改判销售合同已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解除。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延期发货,并将延期发货的过错全部归咎于上诉人,事实认定错误。严重无视客观事实及上诉人一审证据及答辩状,无视销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的过错、疫情等诸多因素。
3、一审法院未查实双方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各自过错程度及疫情的原
因,未查实双方对设备安装调试延期的后果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一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未认定清楚。
4、被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书》并不能得出上诉人加密的结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往来函件亦不能证明上诉人对涉案设备进行了加密。被上诉人尚未完成上诉人对设备进行加密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涉案设备进行加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5、山东万通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多处重大问题,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且被上诉人客观上并不因涉案设备问题遭受重大损失。而一审法院却无视客观事实,认定《评估报告》客观公正,有意偏袒被上诉人,帮助其逃避举证责任,并据此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转嫁其因其他因素遭受的经营利润损失,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必将导致不公的结果。
6、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单方面主张径直认定涉案设备技术不达标、未达到验收状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7、一审法院直接忽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径直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及损失未提交证据事实认定错误。
8、一审法院无视《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则,无视上诉人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判例,而仅运用《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七十九条等原则性规定,判令上诉人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评估报告》错误评估结论的全部赔偿责任,严重扩大了本案的违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9、一审法院违背“不告不理”原则,超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本诉及反诉中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0、本案案情复杂,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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