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440 号
致: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7月20日10点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2层03-04室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会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20日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2层03-04室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毕少辉先生通过通讯(视频)方式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股东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15:00—2022年7月20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777.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7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05.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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