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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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
关于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叶元华、杨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有关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办法。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按照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2023年5月22日9时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万盛路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贝国生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5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48,16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33%。该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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