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31
公告编号:2021-033
证券代码:835549 证券简称:兴润金控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辽宁兴润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田宁, 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克锋,男,该行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旭春, 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姓名或名称: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莹, 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威、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1-03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5 月 16 日,原告盘锦银行与被告辽宁恒跃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 3000 万元,用途为无还本续贷,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止,借款的月利率为 6.8875‰,自实际提款日起开
始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其中日利率=月利率/30, 月利率=年利率/ 12。并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每月 20 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同时约定,逾期贷款的罚息依照逾期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30%。
兴润丰立融资担保公司为被告辽宁恒跃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于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8 年盘银油保字第 007-01 号)。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率、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将 3000 万元借款本金打入被告的账户内,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中予以确认。合同到期后,被告辽宁恒跃未偿还本金,兴润丰立融资担保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以保证金划扣方式偿还利息 200 万元。经原告盘锦银行、被告辽宁
恒跃和融资担保公司确认,被告辽宁恒跃和融资担保公司巳经支付利息至 2018年 7 月 20 日。
另查,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更名为盘锦市中小企
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辽宁恒跃、融资担保公司偿还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
2018 年 7 月 21 日起按照月息的 6. 8875‰给付利息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止,从
2019 年 5 月 16 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在原利率基础上加 30% 给付利息至给
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执行费及索款发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1-033
辽宁恒跃于 2018 年在我行取得贷款 3000 万元,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我行依照合同约定发放给辽宁恒跃 3000 万元贷款,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亏损等情况,已经停产二年,债务压力较大,依靠自身偿还贷款基本没有保障。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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