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关于福建毅宏游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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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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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2
一、释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2
正 文......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5
四、结论意见......7
关于福建毅宏游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意字第 102 号
致:福建毅宏游艇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毅宏游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珂、潘舒原律师出席福建毅宏游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福建毅宏游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福建毅宏游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福建毅宏游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陈珂、潘舒原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 是指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是指 《福建毅宏游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
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上公告了《福
建毅宏游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备查文件目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结合电话通
讯方式。现场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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