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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芯强电子: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1-19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芯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32楼

电话:(8621)58369977 传真:(8621)58369907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芯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沪申律(非)字[2015]第209号

致:上海芯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芯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强微电子”)的委托,并根据芯强微电子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芯强微电子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具了沪申律(非)字[2015]第209号《关于上海芯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上海芯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补充说明。

为此,本所出具《关于上海芯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答复,并对《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适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声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为公司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关于公司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应当为《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整体;欲全面了解律师法律意见,应阅读使用完整的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文

一、应收票据:(1)请公司分别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及其发生原因、总额、明细、解付情况;(2)请公司分析采用该等票据融资与采用其他合法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的差异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若不采用该等票据融资方式,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核查,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

【回复】

1.1应收票据补充调查情况

经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取得、背书情况、承兑情况解付情况如下:

1.1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发生总额、背书、解付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已经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303,585.50元。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应收票据已全部到期并已全部解付,不存在因这部分票据到期未被偿付而被票据权利人追索的风险或者造成相关承兑银行损失的情况。

1.12贴现与背书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未进行过票据贴现,因而不存在用应收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融资的情况,但存在背书的情况。根据主办券商、会计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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