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30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欧美克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法意字[2023]第 398 号
北京大成(成都)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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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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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成都) 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欧美克石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法意字[2023]第 398 号
致:成都欧美克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细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行业规定等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欧美克
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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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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