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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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6 号
申请人: 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 关于终止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
牌的决定》(股转发〔 2022〕 530 号), 向我司申请复核。 该决定
认定, 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永丰食) 未披
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对 ST 永丰食作出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
申请人对上述决定存有异议并申请复核, 复核主要理由为:
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属于客观原因。 2022 年 3-5 月期间, 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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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影响, 公司员工居家办公, 外来人员管控较为严格,本地无具
有证券服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导致审计人员无法进场审计。
复核会议认为: 虽然公司所在地存在疫情,但 ST 永丰食未
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未在年度报告的法定信息披
露期限内及时聘请审计机构。 公司存在未披露定期报告的事实,
被我司实施纪律处分, 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司提交符合要求
的公司关于受疫情影响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专项文件。 ST 永
丰食提出的复核申请理由不构成信息披露免责的正当理由。
综上,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股转发〔 2022〕 530 号对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11 月 21 日
报送: 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稽查局。
抄送: 吉林证监局。
分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法律事务部,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2 日印发
打字:马德明 校对:陈嘉亮 共印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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