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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31
ST 永丰食
NEEQ : 835566
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半年度报告
2020
目 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3
第二节 公司概况 ...... 6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 ...... 8
第四节 重大事件 ...... 14
第五节 股份变动和融资 ...... 20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变动情况...... 23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 25
第八节 备查文件目录 ...... 72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白世洲、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世洲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姚贝宁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事项 是或否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 □是 √否
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是否存在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 √是 □否
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 □是 √否
是否审计 □是 √否
是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是 √否
1、 列示未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及未出席的理由
董事冯长友、董事郭晓娟因个人原因未能列席董事会。监事仲伟山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监事会。
【重大风险提示表】
重大风险事项名称 重大风险事项简要描述
控股股东、原董事长白世洲私自以永丰食品的名义签订借款合
同以及以永丰食品的名义为其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因上述事项
导致公司发生多笔诉讼,可能需要承担大额资金给付义务和履
行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 日收到吉林省吉林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2018)吉 02 破申 1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
人吴光利对被申请人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
申请。永丰食品的暂停转让事由从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调整为
持续经营风险 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 日收到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2018)
吉 02 破申 1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申请人吴光利对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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