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科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291 号
致:北京安科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科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何营路8号企业墅19号楼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北京安科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安科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安科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安科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4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何营路8号企业墅19号楼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永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073,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0889%。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6,073,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6,073,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6,073,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6,073,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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