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06
证券代码:835590 证券简称:贝斯兰德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郑州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0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组织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郑州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资格及资格确认
第四条 公司股份持有人均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根据有关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资料,编制公司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各股东持股数。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公司股东名册即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证明。
第五条 个人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确认其股东资
格。
法人股股东凭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确认其股东资格。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有关监管机构,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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