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1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35595 证券简称:固润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 01 知民初 146 号,法院驳回原告四川久伍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久伍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朝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长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1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声称被告侵害其技术秘密,并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被告认为与原告已签订案涉《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案涉技术为合法转让获得,本案本诉属于恶意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四川久伍久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销售与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销毁记载与技术秘密相关的载体;销毁与技术秘密相关的技术资料。
2、请求判令原告为技术秘密相关两个专利的专利权人。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 10626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费用。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四川久伍久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理由:
2016 年 8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涉案合同。原告认为涉案合同属于
许可类技术合同,被告在与原告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期间,未经原告的同意与许可,擅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的技术秘密核心部分申请专利,公开了原告的技术秘密内容,侵害了原告技术秘密权益。同时,在涉案合同终止后,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权益。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反诉内
容:
2023 年 4 月,四川久伍久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向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10626 万元等,即本案本诉。公司认为,四川久伍久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本诉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1
反诉请求:
1. 判令反诉被告因恶意提起侵害技术秘密诉讼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00 万元。
2. 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的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 2024 年 1 月 26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 01 知
民初 146 号民事判决书,案涉两份合同系技术转让合同,而非技术许可合同。由于原告主张案涉技术信息系上述两份合同的合同标的,因此依原告的上述主张,案涉技术信息已作为案涉两份合同的标的转让给了被告。在此情况下,原告又以其系案涉技术信息的所有人,来主张被告侵害其技术秘密,该诉讼主张不应支持。法院驳回原告四川久伍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73100 元,由原告四川久伍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最终未被受理,法院告知公司另案起诉,因此一审判决内容未涉及反诉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四川久伍久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诉讼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诉讼期间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应诉。截至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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