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6
公告编号:2020-015
证券代码:835601 证券简称:加一健康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吉林加一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永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雷承龙、吉林展鹏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加一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英桓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明子、该公司会计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1 年 3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5 日原告分 6 次向被告出借“百镇资金”
共计 7,300.00 万用于项目建设并分别签订了《资金使用协议书》。截止 2019 年
12 月 21 日长白加一生态公司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共计 3,103.571961 万元,(其
中本金 2,794.00 万元、利息 309.571961 万元),因被告延迟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原
告损失其他费用 39 万元,为保证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签
订抵押合同,被告将其名下的 6 处土地及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公告编号:2020-015
现还款期已经届满,经多次催要后,被告表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2,794.00 万元、利息 309.571961 万
元(利息计算方式为: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21 日止)及
其他损失费用 39 万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到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24 日作
出的(2020)吉 06 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加一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永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794.00 万元。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加一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永信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费用 39 万元。
3、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加一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则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永信投资有限公司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加一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吉(2019)长白县不动产权第 0000613 号 18,604.88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
894.32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吉(2019)长白县不动产权第 0000614 号 734.4 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及 593.19 平方米车间、吉(2019)长白县不动产权第 0000615 号18,604.8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 2,682.42 平方米车间、吉(2019)长白县不动产权
第 0000616 号 18,604.8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 2,096.47 平方米车间、吉(2019)
长白县不动产权第 0000617 号 18,604.8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 3,921.12 平方米车
间、吉(2019)长白县不动产权第 0000618 号 18,604.8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 162.13
平方米库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案件受理费 198,929.00 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永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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