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筑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筑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筑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小形律师、何佳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筑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的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7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的公司股东名册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9 日 9:
3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广中路 788 号秋实楼 6 楼上海筑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及资格、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1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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