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6
公告编号:2021-005
证券代码:835611 证券简称:鸿志兴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近日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具体如下:
1、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2019)粤0391执3484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出具(2020)闽0783执461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出具(2020)粤03执1525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2020)闽0922执631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2020)闽0104执2376号《限制消费
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2020)闽0922执637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7、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2020)闽0104执2377号《限制消费
公告编号:2021-005
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8、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2020)闽0702执2373号《限制消费
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9、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出具(2021)闽0702执42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2021)闽0922执207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1、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2021)闽0922执256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2、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出具(2021)闽0702执185号《限制消费
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3、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出具(2021)浙1126执201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限制高消费的原因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深圳希润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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