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22
公告编号:2022-004
证券代码:835611 证券简称:鸿志兴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终止挂牌事项
2022 年 2 月 22 日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2〕68 号)(以下简称“《终止挂牌的决定》”)。因鸿志兴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 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鸿志兴股票挂牌。
二、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和终止挂牌日期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
交复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3 月 9 日起复牌,并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终止
挂牌。恢复交易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鸿兴”。
三、终止挂牌后的相关安排
公告编号:2022-004
终止挂牌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股东依法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终止挂牌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五、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 挂牌公司 联系人:康健梅
联系电话:0599-8225588、13850990169
(二) 主办券商 联系人:徐春波
联系电话:010-66216512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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