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5
证券代码:835611 证券简称:鸿志兴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诉讼一、与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2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闫红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风云、广州君言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传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水生、福建天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曾传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水生、福建天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康健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水生、福建天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91 民初 1119 号:
2017 年 10 月 19 日,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 SERE2017-1036 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相关合同附件,约定:
1)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与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向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KL-1200*2400 固定式伍色全电脑水性印刷上光烘干模切折叠糊箱联动线”一台,再由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给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2)《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的租期为 2017 年 11 月 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租赁期限为 36 期(3 年,36 个月);租赁物本金为 600 万元,租金合计为
705.082896 元,每期租金为 19.585635 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月付;每期租金的租金支付日为当月 8 日;留购价为 100 元;
3)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当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并按千分之二计算当期应付款的逾期利。
2017 年 10 月 19 日,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
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证明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已确认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将租赁物的全部价款支付给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账
户,并确认租赁物的所有权从 2017 年 10 月 19 日起由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转移至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而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无故逾期支付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2 月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鸿志兴仍不支付,已构成
严重违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 814281.8 元及逾期利
息 165392.38 元(逾期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后续逾期利息以 814281.8
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被告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到期租金3917127.2 元;3.判令被告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 100元;4.判令被告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 6000元;5.判令被告曾传书、康健梅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有权就抵押物即被告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 KL-1200*2400 固定式伍色全电脑水性印刷光烘干模切折叠糊箱联动线 1 台依法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并依法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及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原告有权就质物即被告曾传书在被告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处持有的 1200万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处分该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8.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用等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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