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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05 18:17:42 股吧网页版
鸿志兴:东莞证券关于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05



东莞证券

关于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鸿志兴、曾传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健梅(公司股东、总经理、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鸿志兴、曾传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健梅(公司股东、总经理、董事)被限制限制消费措施主办券商项目小组在持续督导工作中,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鸿志兴、曾传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健梅(公司股东、总经理、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项目小组现场核查结束之日,具体情况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曾传书、康健梅

执行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 0391 民初 1119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11 月 19 日

案号:(2019)粤 0391 执 348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 3,096,030 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金额需联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核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0 年 3 月 19 日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限制消费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院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

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鸿志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鸿志兴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鸿志兴及曾传书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院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立案执行

申请人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鸿志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康健梅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康健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闽 0783 民初 1838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3 月 4 日

案号:(2020)闽 0783 执 46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建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鸿志兴应于判决生效日(判决日期:2019 年 9 月 30

日)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 400,000 元及截止 2019 年 6 月 20 日止的利

息 53,000 元,并支付以本金 400,000 元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0 年 4 月 26 日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限制消费令:建瓯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3 月 04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朱立民申请

执行鸿志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鸿志兴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建瓯市人民法院对鸿志兴及曾传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于曾传书、康健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不具备担任董监高资格。

2、未能支付到期债务并涉及多项诉讼

截止项目小组现场核查结束之日,鸿志兴存在以下未能支付到期债务及诉讼:

序号 涉案双方 案由 涉案金额

原告:深圳希润融 执 行 标 的

融资租赁合同纠

1 资租赁有限公司 3,096,030.00 元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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