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19
公告编号:2021-013
证券代码:835624 证券简称:德美隆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自律监管措
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1 年 8 月 17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8 月 17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美隆),住所地: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银藤街 709 号。
张晶,女,1961 年 7 月出生,时任董事长。
李天慈,男,1989 年 7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冻结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1-013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6 年 10 月,公司董事长张晶向屈强借款 627.44 万元,由张晶配偶孔德
海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6.53%,上述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后因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屈强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晶、孔德海及公司为被告。2020 年 11 月,因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公司价
值 1,039.77 万元财产被查封、冻结。2021 年 4 月 9 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
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件,案件涉及债务本息金额 1,039.77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137.06%。 2021 年 5 月 11 日,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涉及重大诉讼及资产被查封冻结的事项,后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8 日、8 月 12 日进行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对德美隆、张晶、李天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进一步釆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1-013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暂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暂无重大影响。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 111 号关于对新疆德美隆新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