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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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1
当事人: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美隆),住所地: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银藤街 709 号。
张晶,女,1961 年 7 月出生,时任董事长。
李天慈,男,1989 年 7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德美隆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10 月,你公司董事长张晶向屈强借款 627.44 万元,
由张晶配偶孔德海及你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
保金额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6.53%,上述担保未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后因债务人
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屈强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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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诉讼,张晶、孔德海及你公司为被告。2020 年 11 月,因
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你公司价值 1,039.77 万元财产被查封、冻
结。2021 年 4 月 9 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
案件,案件涉及债务本息金额 1,039.77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137.06%。2021 年 5 月 11 日,法院对上述案件作
出民事调解书。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涉及重大诉讼及资产被查
封冻结的事项,后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8 日、8 月 12 日进行补
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及
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晶、董事会秘书李天慈未
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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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德美隆、张晶、李天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
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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