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835636 证券简称:骏马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安徽骏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骏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骏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
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有价证券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含股权投
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不动产、经营性资产等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财务部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
投资机会,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提出议案,其中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事项,立项报告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投资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应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作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随立项申请一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并在此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决策或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 对外投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的标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不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范围之内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对于总经理决策项目,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定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而由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
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
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
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总经理和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
或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专人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四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或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
及时实施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总经理或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于项目完成后 30 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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